二、研发费用归集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照财税[2015) 119号通知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 人员人工费用 | 工资薪金 |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
失业保险费 | 直接从事研发 | ||
活动人员 | |||
工伤保险费 | |||
生育保险费 | |||
住房公积金 | |||
劳务费用 | 外聘研发人员 | ||
直接投入费用 |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
折旧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
无形资产摊销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其他相关费用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 ||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