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按照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 | 政策依据:财税[2018] 99号 | |
执行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 ||
未形成无形资产 | 扣除基数:实际发生额 | |
先据实扣除 | ||
再加计扣除75% | ||
形成无形资产 | 按照175%摊销 | |
扣除基数:无形资产成本 |